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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逻文物有话说|一份对于侦诉审干系的指引

发布日期:2024-09-19 06:11  点击次数:169

一份对于侦诉审干系的指引

——《晋冀鲁豫边区公安总局、高级法院对于公安公法部门职责干系的连合指引(法行字第二八号)》

(保藏于中国国度博物馆)

(图片提供:中国国度博物馆)

这是1942年7月31日发布的《晋冀鲁豫边区公安总局、高级法院对于公安公法部门职责干系的连合指引(法行字第二八号)》(下称《连合指引》),保藏于中国国度博物馆。

1941年10月,《晋冀鲁豫边区高级法院组织条例》颁布,高级法院巡逻处设巡逻长、巡逻员。在各专员公署和县,则由公安机关向公法机关告状。为了进一步调遣圭表公安公法部门职责干系,极力两边密切合作、进步职责质效,边区公安总局和高级法院发布《连合指引》,其主要本质有四项:

一是对于案件左证的网罗和移送。“凡经公安系统窥探告状之案,在窥探阶段,应广为搜罗左证,左证有余,然后告状解送。同期在告状之时,应连团结切物证东谈主证等证件,一并附送。”这一依次对全面网罗左证、左证照实充分、窥探完毕移送左证等提议了条目。

二是对于提议处刑主张。“公安机关移送案犯时,不仅拿起公诉,并须提议处刑具体主张(死刑或有期徒刑几年),公法部门厚爱同道如觉不当,应与公安部门交换主张。”

三是对于职责有关机制。“在职责上两边应赢得密切有关,交换职责教练,警惕孑然宗旨的无益格调。”

四是对于公安部门移交的眼线、内线东谈主员的处分问题。“凡公安部门移交之眼线、内线东谈主员,经公法部门扣押后,如有公安看管长或公安局长之书面证明,得迳行开释,宣告无罪。但公安部门如有循私、包庇,故将不法东谈主员指为移交之内线东谈主员者,看管长、局长厚爱。”

《连合指引》为晋冀鲁豫边区公安公法机关处分刑事案件、完善侦诉审职责干系提供了圭表指引。

( 作家:闵钐 骆贤涛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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